《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》(以下称《条例》)已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,市政府确定2016年1月1日前为养犬管理过渡期。昨日,珠海公布《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对条例做出说明,对养犬人养犬行为做出明确规范。过渡期结束后,公安机关等部门将对违反《条例》的行为严格执法。

危险犬须在办法实施三月内处理
2015年6月1日至9月30日,全市以宣传教育为主。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,以登记办证为主,建设集犬只免疫、信息采集、登记发证和收费管理等服务于一体的“一站式服务点”,组建专业稽查队伍,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力度,督促做好犬只登记办证工作。
同时,在珠海养犬严格管理区内已经饲养危险犬的犬主,要按照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要求,自《条例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,处理方式主要包括,送出养犬严格管理区进行饲养;或是送到代养机构、企业进行饲养;还可以送到留检场所处理。同时,在一般养犬管理区内,市民个人尽可能地也不要饲养危险犬,对已经饲养危险犬的,要全力做好安全防护工作。
在养犬管理过渡期结束后,从2016年1月1日起,珠海将实施《条例》,严格执法。
狗咬人后要将其送检
实施办法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规范,犬只伤害他人时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,先支付医疗费用,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留检场所进行检测,不得隐匿、转移。伤人的犬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此外,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商家,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。在本市进行犬类交易的,应当持犬只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。进出本市的犬,应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,运输部门方可承运。
除犬类交易市场外,从事犬类养殖、犬类展览时,商家或者展商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,制定应急处置方案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者违法记录档案,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