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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犬将有新规 每户限养一只

编辑:  时间:2017-07-27   浏览:
  昨天,《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)通过青岛政务网、青岛市政府法制网、青岛公安网予以公布,公开征求意见。 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,每户居民只允许养一只犬;出门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,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二米,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还规定,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可扣押犬只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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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的有关规定,市政府法制办将《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通过青岛政务网、青岛市政府法制网、青岛公安网予以公布,公开征求社会意见。此前,我市2005年曾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“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”,但其中未对限养犬只数、罚款办法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。2012年,为整治部分市民违规养犬行为,市公安局曾组织开展针对禁养犬、流浪犬的集中整治行动。
 
  生幼犬3个月内处置
 
  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,市南区、市北区、李沧区和其他各区(市)建成区内,居民不得养烈性犬,禁养犬的品种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居民每户养犬限养一只,犬只生育幼犬的,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,同时禁止在国家机关、医院的办公服务区以及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。
 
  牵引带长不超二米
 
  养犬人携犬出门,应当为犬只挂犬牌;为犬只束牵引带,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二米,遇到他人应当收紧牵引带,并主动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;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,应当为犬戴嘴套,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、犬笼,或者怀抱,并避开高峰时间;即时清除犬只粪便。
 
  共有区域禁搭犬舍
 
  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,犬只禁止进入国家机关、医院、学校等公共场所,或者乘坐公共汽车、客运轮渡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。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,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。
 
  居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民公约,在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,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。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、放置犬笼等其他养犬器具;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,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;禁止遗弃、虐待、屠宰犬只;禁止组织、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;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,犬只伤及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,先行承担相关医疗费用。提倡养犬人投保家养宠物责任保险。
 
  犬吠扰民可以扣押
 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、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以扣押犬只:在机关办公区、医院、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的;超出限定种类和数量养犬的;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;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的;未按照规定挂犬牌、束牵引带携犬外出的;不清理犬只粪便的。
 
  养烈性犬罚二千元
 
  居民饲养烈性犬的,没收犬只,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。居民每户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,可对每超养一只犬处五百元罚款,并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。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、放置犬笼等其他器具,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处五百元罚款。 《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指出,犬只未挂犬牌的;未为犬只束牵引带的;遗弃、虐待、屠宰犬只的;组织、参与斗犬的;从事犬只寄养、美容等经营活动,未采取措施扰民和影响环境的;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;在禁止区域养犬的,由公安、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 
  禁止经营性的养殖
 
  从事犬只的寄养、美容、交易等经营活动,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其中,开办动物诊疗机构,应当依法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,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;禁止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;经营销售的犬只,应当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;未按照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,该犬只禁止用于经营销售。
 
  从事犬只寄养、美容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,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、影响环境卫生。展览、演出和比赛的犬只,应当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、检疫证明。从外地引进的犬只,须有当地有效的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,并在指定地点展览、演出和比赛。
 
  四类犬只进收留所
 
  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留所,收留走失的犬只;无主的犬只;养犬人送交的犬只;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扣押、没收的犬只。收留所对走失犬只,有电子标识的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;其他犬只可以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发布招领公告。养犬人领回犬只时,应当支付相关费用,具体费用标准由市、有关区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
 
  无主犬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,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同一领养人,三年内限领养一次。犬只收留所对收留犬只应当建立信息档案,支持相关行业协会、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留、领养等救助活动。犬只收留所和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,其接收的捐助只能用于犬只的收留、救助、领养活动。
 
  新闻内存

  意见反馈方式
 
  一、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,邮编:266071,联系电话和传真:85911500,邮箱:faguierchu@163.com)
 
  二、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9号,邮编:266001,联系电话:66571772,传真电话:66571760,邮箱:qdqzgl@163.com)
 
  时间:7月21日前
 
  新闻链接

  国内城市养犬管理情况
 
 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,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成都、西安、福州、海口、济南、郑州、银川、哈尔滨、南宁、珠海、大连等城市此前都曾出台一户限养一只犬的规定。
 
  辽宁:2014年7月4日,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,明确规定:在城市市区内,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,每户可养一只;犬出户必须挂犬牌、束犬链,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等。
 
  上海:《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规定,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、学校、医院、体育场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餐饮场所、商场、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、电车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。盲人携带导盲犬的,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。
 
  哈尔滨: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家养规范,养犬人在居所内饲养犬只,应当控制犬只吠叫,及时处理排泄物,不得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;公共楼道和电梯内高峰期不得携犬出入。外出规范则要求,携犬出入要用不得超过2米的犬绳,不得乘坐公共汽车。犬只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,先行垫付医疗费用,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送到犬只留验机构,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,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 
  广州: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规定,狗狗一旦进入危险犬的范围,就意味着它将只能在一般管理区被圈养,而在严格管理区里,它们是被禁止饲养、销售和繁殖。广州公安、农业两部门对危险犬的定义是: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、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,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。广州最为常见的 “圣伯纳犬”、“罗威纳犬”、“大白熊犬”以及有“守门卫士”之称的“中华田园犬(即土狗)”均进入了危险犬只名单内。